《中国医学通史》二、医学教育·
鸦片战争以前清代医学教育,设教习培养医官人才,分为内教习与外教习两种,各置教习2人,由御医、吏目中选品学兼优者充任。内教习住在东御药房,担任教授药房的太监学习医书。外教习担任教授初进太医院教习厅肄业生及医官子弟学习医学。凡到院学习者,通常要经六品以上同乡官员推荐,满人要经该管佐领推荐,并由本院医官作保,由首领官而试,粗知医理,且通晓北京话,合格者方可入学,称之为医生。入院学习后,称为肄业生。
医学分科曾3次改制,顺治间分为大方脉科、小方脉科、痘疹科、伤寒科、妇人科、疮疡科、针灸科、眼科、口齿科、咽喉科、正骨科等11科。嘉庆二年(1797)痘疹科并入小方脉科,口齿咽喉合为一科成为9科。嘉庆六年(1802)奉旨以正骨科划归上驷院蒙古医生兼充,成为8科。道光二年(1822)奉旨以针灸之法究非奉君之宜,太医院针灸一科永久停止,成为7科。同治五年(1866)改为大方脉科(伤寒科、妇人科并入)、小方脉科、外科(即疮疡科)、眼科、口齿咽喉科等5科。教学内容主要是《内经》、《本草纲目》、《伤寒论》、《金匮要略》,以及有关本专科的医书,后来又增习《医宗金鉴》,并渐以之为主要教科书。一般肄业生学习3年期满,由礼部堂官来主持考试,合格者标为医士,不合格者继续肄业,以待再考。凡肄业一年以上,经季考3次,名列一等者,遇粮生有缺,可呈报礼部递补,不再考试。
清代在地方虽也开办医学,并规定了考试制度,但规模小。府设正科,州设典科,县设训科,名额各为一人,俱未入流。雍正元年(1723)题准,命各省巡抚,详加考试所属医生,对精通《内经注释》、《本草纲目》、《伤寒论》者,题请作为医学官教习,每省一人,准其食俸三年,此间,如果工作曲奋慎重,品德正派,即上调太医院,授为御医,其遗缺,由本省习医人内拣送补授。
有清一代的医学教育,虽然大体上沿袭宋明以来的制度,但趋向衰弱,不复历代兴盛,具有悠久传统的民间家传与师徒相授成为主要教授医学形式,造就出不少医学名家。
医德教育为中国历代医家重视,至清尤然。在他们的医著中,几乎都要论述做为一名医生必须具有的道德修养,教育后人,医德规范大体可以归纳为;(一)不图名利;(二)急病人所急;(三)贫富一视同仁;(四)珍重人的生命;(五)谦虚谨慎,互相学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