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医宗金鉴》治食牛肉中毒方·
甘草煮汁,饮之即愈。
【方解】甘草味甘,能解百毒。
□羊肉其有宿热者,不可食之。
【注】羊肉性热,若其人有素热者,忌食之。
□羊肉不可共生鱼酪,食之害人。
【注】羊肉热,与生鱼酪乳共食,必不益人也。
□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,名羊悬筋,食之令人癫。
【按】
此义未详。
□
白羊黑头,食其脑作肠痈。
【注】
诸脑有毒,惟此羊脑食之作肠痈。
□羊肝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藏。
【注】羊肝、生椒皆属于火,共食恐损伤人五藏也。
【注】胡荽与猪肉不可同食,不可多者,恐动风疾。云烂人脐,此义未详。
□
猪脂,不可合梅子食之。
【注】
猪脂滑利,梅子酸涩,性相反也,故不可合食。
□猪肉合葵食之少气。
【按】
此义未详。
□鹿肉不可合蒲白作羹,食之发恶疮。
【注】鹿肉性温,九月至正月堪食,他月食之,则冷痛。如和蒲作羹食之,发恶疮,此义未详。
【集注】
李□曰:人目以阴为体,以阳为用。麋,阴兽也,梅及李味酸苦,亦属阴类,孕妇三物合食,则阴气太盛,阳气绝少,故令子青盲也。男子精气宜温暖,阴盛则精寒。『本草』云:麋脂令阴痿。
【按】
麋蹄下有二窍,为夜目。『淮南子』云:孕妇见麋而生子四目。今三物合食,令子青盲,皆物类相感,胎教慎之。
□
□肉不可合□,及生菜、梅、李果食之,伤人。
【注】
□肉性温,八月至十一月食之胜羊肉。余月食之动气。□能动风,生菜、梅、李动痰,合食之皆令人病。
□
白犬自死不出舌者,食之害人。
【注】
凡犬死必吐舌,惟中毒而死,其舌不吐,毒在内也,故食之害人。
□
痼疾人不可食熊肉,令终身不愈。
【注】
人有痼疾,不可食熊肉,因熊性猛悍,食之痼疾永不除。
□
食狗鼠余,令人发□疮。
【注】
狗鼠食物有余存者,其物必有涎滴,因涎有毒,人若食此物,必发□疮。
□